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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2010-05-06 14:33:00 来源:人事考试教育网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条件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低等级核定暂定资质,有效期一年。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单位持审批所需材料报省建设厅初审,由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核准发证;


  申报二级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审批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申报三级企业资质、暂定资质的,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其中二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原件核对专用章)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二级企业资质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联系电话0591-87674683。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报单位登陆福建物业管理信息网查看物业资质管理办法,下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3、申报单位持填写完整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按内容分类装订成册)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进行受理确认,报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材料复印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加盖核对原件专用章。


  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材料目录


  (一)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企业章程;


  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具有专业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有调动过工作的另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7、企业人员中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材料:


  (1)取得物业岗位培训证书人员名单及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2)取得保安证、电工、安装、维修等操作证书人员名单及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8、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上述暂定资质的七项材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任职文件,其中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6、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企业获得的良好业绩材料。


  七、省外一、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报备程序


  (一)报备依据及报备管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39号)文件,规定省外一、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应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


  (二)报备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进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同时提交证书副本原件核验;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


  6、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7、企业驻闽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资格证书原件核验;


  8、拟管理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项目承接后,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八、注意事项


  (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委托项目的物业类别和管理的建筑面积,若合同中未体现物业类别和建筑面积的,应加附其它能证明该项目类别和建筑面积的材料,如竣工验备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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